無辜理由辭退員工企業(yè)做哪些賠償(無辜理由辭退員工企業(yè)做哪些賠償項目)
2024-04-29
更新時間:2024-04-29 17:35:02作者:佚名
近期,最高人民法院發(fā)布的公報案例中有一案例引起了拆遷戶們的熱烈討論,“人們嘴上掛著的法律,其本質含義是財富”,捍衛(wèi)我們應有的財產權利無可厚非,其本質上是法治意識的提升。
先拆房后決定,程序違法:
早在2001年7月的時候,許水云的房屋就被劃入了拆遷范圍,但一直并沒實際拆遷,2014年8月31日《金華日報》上發(fā)布了《婺城區(qū)人民政府關于二七區(qū)塊舊城改造房屋征收范圍的公告》,許水云的房屋在本次房屋征收范圍內。10月26日,發(fā)布了征收決定,然而許水云的房屋一個月前就被拆除了。
維權之路雖然困難重重,但許水云堅持不懈,一審打到了再審。一審判決中確認區(qū)政府行為違法,賠償標準按照“婺城區(qū)人民政府關于二七區(qū)塊舊城改造房屋征收補償方案”。二審判決認為,房屋雖被婺城區(qū)政府違法拆除,但該房屋被納入征收范圍后,因征收所應獲得的相關權益,仍可以通過征收補償程序獲得補償,判決維持一審有關確認違法判決;撤銷一審有關責令賠償判決;駁回許水云的其他訴訟請求。
房屋遭遇強制拆除后,是該補償還是賠償?應如何界定?
這是一個原則性的問題,補償是基于合法原因,賠償是基于違法原因,顯然賠償更具譴責意味。說到底就是我們對于“程序正義”的認知還不夠,"正義不僅應得到實現,而且要以人們看得見的方式加以實現”,因此即使確實是應該拆除的建筑,在征收決定前就強行拆除了房屋,是明顯的程序違法行為。最高人民法院的裁判要點也認可了該案是賠償,“本案在強制拆除前,既無征收決定,也無補償決定,許水云也未同意先行拆除房屋,且至今雙方仍未達成補償安置協議,許水云至今未得到任何形式補償,強制拆除已構成重大且明顯違法,應當依法賠償?!?/p>
房屋內的物品損失又該如何認定?
在民事訴訟中,我們通常采用的是“誰主張誰舉證”的方式,這一點在行政賠償訴訟中也有體現:即要求原告對被訴具體行政行為造成損害的事實提供證據。因此,許水云應對損失事實、大小、金額承擔舉證責任,否則將承擔不利后果。但是,在行政案件中,由于很多公民又處于弱勢地位,為了平衡這種關系,又規(guī)定如果由于被告的原因無法舉證的,由被告承擔舉證責任。正是因為這樣,許水云和他的鳥兒們都得以插上飛翔的翅膀。最高人民法院判定:在初步確定了許某提供的鳥籠照片,與其經營花鳥生意相符,因此其合理合情的賠償請求應該得到支持。
值得一提的是,審判長在接受采訪中表示,“這個案子很明確,就是賠償,不能再回到補償的老路上去了,一來導致當事人補償不到位,二來不信任法律,不信任政府。在征收時,效率發(fā)展當然是很重要的,但一定要給法律留下時間,給法治留下底線,依照法律規(guī)定拆除,也要學會用法律的手段引導老百姓理性合法地來。”
法律需要被信仰,否則就形同虛設。
三年間,許水云正是憑借自己對法治的信仰也好,金錢的渴望也罷,都堅持了下來。捍衛(wèi)自己的利益是值得尊重的,歷史性的判決也在不經意間也推動著我國法治的發(fā)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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