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物在手上被偷算扒竊嗎?(財物在手上被偷算扒竊嗎)
2023-08-31
更新時間:2023-08-31 20:12:03作者:未知
一、刑事訴訟書記員有誰決定回避?
刑事訴訟書記員的回避由法院院長決定,我國法律上明確規(guī)定了司法機關工作人員的回避制度,對于符合回避條件的人員,是需要按照回避的相關規(guī)定來進行回避處理的,具體情況結合實際而定。
依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的規(guī)定,書記員需要回避的應該由負責審理案件的人民法院的院長作出決定。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不得接受當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請客送禮,不得違反規(guī)定會見當事人及其委托的人。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違反前款規(guī)定的,應當依法追究法律責任。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權要求他們回避。
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的回避,應當分別由院長、檢察長、公安機關負責人決定;院長的回避,由本院審判委員會決定;檢察長和公安機關負責人的回避,由同級人民檢察院檢察委員會決定。
對偵查人員的回避作出決定前,偵查人員不能停止對案件的偵查。
對駁回申請回避的決定,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申請復議一次。
當事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提出回避要求,被要求回避的人員同意回避的,由回避人所在機關另行指派他人參與本案的偵查、起訴和審判。當事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提出回避要求,被要求回避的人員不同意回避的,屬于回避爭議。
二、回避爭議的處理辦法
當事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依照刑事訴訟法的規(guī)定提出回避要求的,被要求回避的檢察官、法官應當立即停止工作,等待領導作出是否回避的決定。但回避作出決定前,偵查人員不能停止對案件的偵查。
當事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要求審判人員、書記員、翻譯人員、鑒定人回避的,由審判長宣布休庭,并被告法院院長,由法院院長決定是否回避。
法院院長擔任審判長時,當事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依照刑事訴訟法的規(guī)定要求院長回避的,院長宣布休庭。由院長轉告副院長,副院長召集審判委員會表決,決定院長是否應當回避。院長不參加會議。
當事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依照刑事訴訟法的規(guī)定要求公訴人回避的,審判長宣布休庭,有法院通知檢察院,由檢察長決定公訴人是否回避。
檢察長做公訴人,當事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依照刑事訴訟法的規(guī)定要求檢察長回避的,審判長宣布休庭。有檢察院召開檢察委員會表決,決定檢察長是否回避。
在我國的刑事案件的審理過程中,相關的當事人如與案件的涉案人員牽涉的。由相關法院審理院長對這類人員實施相應的回避原則。有利于我國的案件審理,保護我國相關辦案單位相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按照相關的規(guī)定進行相應的執(zhí)行。
三、回避制度的適用人員有哪些?
(一)審判人員: 審判人員,包括人民法院院長、副院長、審判委員
會委員、庭長、副庭長、審判員、助理審判員和人民陪審員。
(二)檢察人員:檢察人員,包括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副檢察長、檢察委
員會委員、檢察員和助理檢察員。
(三)偵查人員:指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在辦理案件過程中依據法律進行的專門調查工作和采取的有關強制措施,進行案件偵察的工作人員。
(四)相關人員:參加偵查、起訴、審判活動的記錄人、書記員、翻譯員、鑒定人、司法警察。
在我國的刑事案件的處理中,如果是在訴訟的程序中,遇到了需要回避的情況的時候,此時應當結合實際的案件事實來確定的,在日常生活中,一定是要及時的了解相關的刑事案件的處理程序的,以避免自己的訴訟權益被侵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