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莞表彰入戶辦理注意事項一覽
2023-08-17
更新時間:2023-08-17 17:47:49作者:佚名
》》》東莞表彰入戶政策(條件/材料/辦理流程)
一、基本條件
1.在東莞市就業(yè)、經(jīng)商的非本市戶籍人員(不包含港澳臺人員和外國人)。
2.無參加國家禁止的組織、活動,無刑事犯罪記錄。
3.依法參加社會保險(需在參保繳費狀態(tài))。
注:申請人必須同時符合以上三個條件才有資格能申請!
二、表彰入戶準入條件(符合上述三個基本條件后,還需符合下面人才準入條件的其中一種)
(1)中華技能大獎;
(2)全國技術能手;
(3)廣東省技術能手;
(4)東莞市技術能手;
(5)東莞市“首席技師”;
(6)“莞邑工匠”稱號。
注:獲得獎項應屬5年內(nèi)獲得,且年齡未滿50周歲的人員。
三、辦理方式
人才準入實行網(wǎng)上申請、受理、審核和管理。申請人應登錄“廣東政務服務網(wǎng)東莞分廳”選擇“人才入戶準入資格”進行辦理(網(wǎng)址:http://www.gdzwfw.gov.cn/portal/index?region=441900)
四、資格申請所需資料
依據(jù)各類技能競賽獲獎人員作為準入條件申請的,應提供:獲獎證書。
五、辦理時間
申請人可登陸“廣東政務服務網(wǎng)東莞分廳”申請人才入戶準入資格。辦理時間以工作日計算,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在工作日內(nèi)受理、審核申請人提交的信息和資料
六、辦理程序
(一)網(wǎng)上申請。申請人應根據(jù)本人實際情況選擇人才準入條件類型,并按照系統(tǒng)提示錄入相關信息、上傳相應材料,確認無誤后點擊提交人才準入資格申請。
(二)資格審核。為減少人工干預,提高審核效率,具備條件“秒批”的應當實行“秒批”。不具備條件“秒批”的,由各園區(qū)、鎮(zhèn)(街道)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分局在5個工作日內(nèi)完成審核,申請人可登陸系統(tǒng)查看審核結果。情況特殊的,可延長審核時限。需要延長時限的,應當告知申請人。
在審核過程中對申請人填報的信息、材料等存疑的,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有權對申請人開展調(diào)查,申請人及相關單位應當予以協(xié)助配合。申請人不配合審核部門調(diào)查的,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可對該申請作不予審核通過處理。
申請人對審核結果有異議的,可在收到審核結果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nèi),通過系統(tǒng)向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申請復核。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應當自收到復核申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nèi)完成復核,并將復核結果告知申請人。情況特殊的,可延長復核時限。需要延長時限的,應當告知申請人。
(三)入戶辦理。申請人的人才入戶準入資格自通過之日起6個月內(nèi)有效。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不再向申請人核發(fā)書面憑證,審核通過的申請人名單將實時推送至市數(shù)據(jù)資源共享平臺,公安部門直接通過市數(shù)據(jù)資源共享平臺獲取。申請人應當按照公安部門的相關規(guī)定和要求辦理入戶手續(xù)。
七、其他事項
(一)參加社會保險審核。東莞市人才入戶所涉參加社會保險的,均需在參保繳費狀態(tài),暫停參?;蚪K止參保的不予通過,具體以審核決定作出時間為準;對參加社會保險有年限要求的,均不包含補繳、轉移或視同繳費年限部分。其中,準入人才第1至7類以在莞參加社會基本養(yǎng)老保險來核定,第8類企業(yè)自評人才不指定參保險種。
中央駐莞或省屬企事業(yè)單位等在莞員工的參保情況,由工作所在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分局通過核查其在莞就業(yè)情況代替參保情況。
(二)獲得準入資格的申請人,應在準入資格有效期內(nèi)通過網(wǎng)上或窗口向公安機關提出戶口遷入申請。
(三)獲得準入資格的申請人,準予其配偶、未成年子女隨本人同時遷入本市戶籍。
(四)入戶辦理應遵循優(yōu)先遷入自有房產(chǎn)家庭戶原則,按如下優(yōu)先次序遷入:
1.申請人有自有房產(chǎn)的(含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名下的房產(chǎn))應申請將戶口遷入到自有房產(chǎn);申請人的成年子女或父母有房產(chǎn)的,可申請將戶口遷入成年子女或父母房產(chǎn)。
2.申請人無自有房產(chǎn)的,應將戶口遷到工作單位集體戶;工作單位無集體戶的,應將戶口遷到工作單位所在園區(qū)、鎮(zhèn)(街道)新型社區(qū)。工作單位所屬園區(qū)、鎮(zhèn)(街道)以繳納社保登記地為準。
(五)申請人戶口在外省,且本人單獨申請入戶的,公安機關應當自其網(wǎng)上提交申請資料之日起1個工作日內(nèi)完成審核,窗口現(xiàn)場受理的按“即來即辦”處理;有隨遷人員的,公安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nèi)完成審核。審核通過的,發(fā)放《準予遷入證明》。情況特殊確需延長辦理時限的,應當告知申請人。
申請人在《準予遷入證明》40天有效期內(nèi)回原籍地辦理戶口遷出手續(xù),獲得原戶籍地簽發(fā)的《戶口遷移證》(有效期30天)后到我市公安機關辦理入戶手續(xù),領取《居民戶口簿》。
(六)申請人戶口在本省,公安機關實行“一站式”入戶辦理。本人單獨申請入戶的,公安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nèi)完成審核。有隨遷人員的,公安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完成審核。審核通過的,發(fā)放《居民戶口簿》。情況特殊確需延長辦理時限的,應當告知申請人。
(七)公安機關審核發(fā)現(xiàn)申請人或隨遷人員參加國家禁止的組織、活動或者有刑事犯罪記錄的,不予辦理入戶;申請人有參加國家禁止的組織、活動或者有刑事犯罪記錄的,公安部門應當同時通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取消該申請人的人才準入資格。
(八)政策有效期至2025年8月31日。
本文內(nèi)容來源:東莞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鏈接:http://dghrss.dg.gov.cn/zcfg/qt/content/post_332366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