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回收單位依照規(guī)定標準向被回收房屋的所有權人或使用人支付的各種補償金。一般有:
(1)房屋補償費(房屋重置費),用于補償被回收房屋所有權人的損失,以被回收房屋的結構和折舊程度劃檔,按平方米單價計算。
(2)周轉補償費,用于補償被回收房屋住戶臨時居住房或自找臨時住處的不便,以臨時居住條件劃檔,按被回收房屋住戶的人口每月予以補貼。
(3)獎勵性補償費,用于鼓勵被回收房屋住戶積極協(xié)助房屋回收或主動放棄一些權利如自愿遷往郊區(qū)或不要求回收單位安置住房,房屋回收補償費的各項標準由當?shù)厝嗣裾鶕镜氐膶嶋H情況和國家有關法律政策加以確定。
二、《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二條:因征收房屋造成搬遷的,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向被征收人支付搬遷費;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產權調換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向被征收人支付臨時安置費或者提供周轉用房;
三、《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三條:對因征收房屋造成停產停業(yè)損失的補償,根據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產停業(yè)期限等因素確定。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