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建房算共同財產嗎?(婚前建房,婚后辦的房產證屬于共同財產嗎)
2024-04-26
更新時間:2024-04-26 15:04:10作者:未知
隨著城市建設的速度越來越快,拆遷的熱度也被越炒越高。生活中我們很多人民群眾被違法強拆了房子后,想要起訴,卻發(fā)現只知道是誰拆的,但卻不知道是哪個單位的授權。導致我們在后續(xù)的維權過程中產生了很多不便,不知道要告誰。商丘市的張先生就面臨了這樣的煩惱,起訴多次均被法院駁回。下面就跟隨即明律師一起來看看這個起案件是如何處理解決的。
街道辦強拆養(yǎng)殖場,被拆遷人多次起訴均被裁定駁回
商丘市睢陽區(qū)的村民張先生。2012年,根據政府發(fā)展養(yǎng)殖業(yè)的政策,其與家人在其所在村西北地進行大白鵝養(yǎng)殖,共建有鵝房2424.43平方米,養(yǎng)殖白鵝3800只。2015年,因文化公園建設,村支部書記與張先生協商鵝場拆遷補償事宜,但未達成書面協議。
2016年4月15日,街道辦事處主任及辦事處干部等帶領人員及鏟車,將張先生先鵝場強行進行拆遷。使張先生的財產損失高達二百萬余元。
2016年8月底,張先生先以辦事處為被告提起民事訴訟,商丘市睢陽區(qū)人民法院以本案屬行政訴訟受案范圍為由裁定駁回張先生起訴。2017年1月,張先生以辦事處為被告提起行政訴訟,商丘市梁園區(qū)人民法院以其不具有征收主體資格駁回張先生先起訴。
2019年1月張先生向商丘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請求確認睢陽區(qū)政府強制拆除鵝場的行為違法,并賠償損失。商丘市中級人民法院受理了該案,并支持了張先生的訴訟請求。
庭審中睢陽區(qū)政府表示,自己并沒有有強拆行為,睢陽區(qū)政府不是本案適格被告。且張先生2017年1月首次以街道辦事處為被告提起行政訴訟,距離張先生自述2016年4月15日涉案鵝場被拆除,已超過6個月的訴訟時效,張先生提起本案訴訟已超過訴訟時效。
不知情的背景下,養(yǎng)殖場被拆除,行政訴訟期限為2年
睢陽區(qū)政府作為其轄區(qū)土地和房屋的征收、安置、補(賠)償等主體,依法應當對本轄區(qū)的征收、安置、補(賠)償等行為負責。
首先文化公園是商丘市重點園林項目,是商丘市睢陽區(qū)的重點公共基礎設施建設項目,睢陽區(qū)政府應當對該公園建設過程中的征收或者拆除行為負責。且睢陽區(qū)政府在被拆除的涉案鵝場所在地進行文化公園的建設,商丘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確認拆除張先生涉案部分鵝場的行為系睢陽區(qū)政府組織實施,由此產生的法律后果應當由睢陽區(qū)政府承擔。
睢陽區(qū)未提供證據證明其具有拆除張先生鵝場的職權以及其拆除行為符合法定程序,故商丘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確認睢陽區(qū)政府強制拆除張先生涉案部分鵝場的行為違法。
其次關于起訴期限問題。被訴拆除行為發(fā)生于2016年4月15日,但實施拆除的人員并未告知張先生其身份,睢陽區(qū)政府及其相關部門也并未告知張先生訴權及起訴期限。
根據當時適用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十一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行政機關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時,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訴權或者起訴期限的,起訴期限從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訴權或者起訴期限之日起計算,但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具體行政行為內容之日起最長不得超過2年?!?/p>
張先生分別于2016年9月和2017年1月提起民事和行政訴訟,積極的通過訴訟方式主張權利,因此張先生未超過法定起訴期限。
在此即明律師提醒大家,當無法確認訴訟主體時,需及時咨詢專業(yè)人士或律師,以免在尋找訴訟主體的過程中訴訟時效超期,造成不必須要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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