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員如何合法解除勞動關(guān)系? 裁員解除勞動合同
2024-04-02
更新時間:2024-04-02 10:07:22作者:未知
一、尋釁滋事罪主從犯的量刑有區(qū)別嗎?
尋釁滋事案件中,對主從犯的認定標準是不一樣的,對從犯的量刑比較輕。
《刑法》
第二十六條 【主犯】組織、領(lǐng)導犯罪集團進行犯罪活動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為共同實施犯罪而組成的較為固定的犯罪組織,是犯罪集團。
對組織、領(lǐng)導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團所犯的全部罪行處罰。
對于第三款規(guī)定以外的主犯,應當按照其所參與的或者組織、指揮的全部犯罪處罰。
第二十七條 【從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的,是從犯。
對于從犯,應當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二、尋釁滋事罪的量刑原則有哪些?
1、量刑應當以事實為根據(jù),以法律為準繩,根據(jù)犯罪的事實、性質(zhì)、情節(jié)和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決定判處的刑罰。
2、量刑既要考慮被告人所犯罪行的輕重,又要考慮被告人應負刑事責任的大小,做到罪責刑相適應,實現(xiàn)懲罰和預防犯罪的目的。
3、量刑應當貫徹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做到該寬則寬,當嚴則嚴,寬嚴相濟,罰當其罪,確保裁判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統(tǒng)一。
4、量刑要客觀、全面把握不同時期不同地區(qū)的經(jīng)濟社會發(fā)展和治安形勢的變化,確保《刑法》任務的實現(xiàn);對于同一地區(qū)同一時期、案情相似的案件,所判處的刑罰應當基本均衡。
三、尋釁滋事罪的定罪證據(jù)有哪些類型?
(一)物證;
(二)書證;
(三)證人證言;
(四)被害人陳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
(六)鑒定意見;
(七)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
(八)視聽資料、電子數(shù)據(jù)。
也不僅是尋釁滋事案,只要是共同犯罪,主犯跟從犯的量刑都不一樣,犯罪嫌疑人在共同犯罪案件中到底是主犯,還是從犯的這個問題,由辦案機關(guān)根據(jù)案件具體情況確定。涉嫌尋釁滋事罪,如果從犯起到的作用很小,也有可能被免除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