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有錯誤的仲裁裁決可以請求法院撤銷嗎
2024-04-24
更新時間:2024-04-24 12:33:11作者:未知
本以為進了一家門就是一家人,然而有多少女人結婚后才發(fā)現(xiàn),原來自己一直是外人,不僅公婆,連老公都處處提防自己。
今天要說的案例就是這種情況。
廣州花都的丘某在2016年和妻子阿霞生育一子小霖,2019年11月丈夫丘某病逝,并留下一份遺囑,載明將他名下甲房全部產權份額和乙房二分之一產權份額,均由父親老丘繼承。
妻子阿霞想自己還要撫養(yǎng)孩子,自然不同意遺囑的內容,便因財產、債務的繼承分割問題與公婆產生矛盾,協(xié)商無果后,對簿公堂。
先不說法院如何處理,單就這個事兒而言,未免讓人太寒心。
妻子阿霞心想,本以為我們是相濡以沫、共擔福患的夫妻,結果看到這份遺囑,才知道自己始終是他們這個家的外人。
而且丈夫急匆匆走了,孩子總得讓妻子來養(yǎng)吧,這需要經(jīng)濟的支撐,遺囑中卻根本沒有體現(xiàn)這點。
那么對于本案,法院是怎么處理的?涉及哪些法律問題呢?我們一起來看一下。
01法院判決:
甲房由老丘繼承乙房一半由小霖繼承遺囑中只能處分個人合法擁有的財產。
所以我們先看甲房的性質,這個房子是丘某婚前購買的,按理來說屬于丘某的婚前財產。
但是,阿霞和丘某婚后共同償還了一部分貸款,這部分款項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因此,甲房中婚后共同還貸及對應房產增值部分的一半,屬于阿霞的個人財產,剩下部分屬于丘某的遺產。
法院遂判決甲房歸老丘繼承,并且他享有該房全部的產權份額,但需要向阿霞補償屬于她的個人財產的部分。
乙房是丘某和阿霞婚后共同購買的,屬于夫妻共同財產,雙方各占有二分之一份額。
因此該房的二分之一份額屬于丘某的遺產,法院最終酌定由小霖繼承乙房中屬于丘某遺產的部分,并沒有完全按照丘某遺囑的內容進行處理。
02法院
為什么沒有完全按照遺囑分配遺產?通常來講,當事人生前立下遺囑,在當事人死亡后,就應當按照遺囑的內容分配遺產。
那么本案中,法院為什么沒有完全按照遺囑的內容,把丘某名下房產份額全部判歸老丘繼承呢?這里我們需要提到一個“必留份”制度。
根據(jù)《民法典》第1141條的規(guī)定,遺囑應當為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
本案中,不管你丘某是出于怎樣的心理狀態(tài)立下的遺囑,法律尊重你的真實意思表示。
但是,丘某在立遺囑時,明知兒子年幼,沒有勞動能力和生活來源,卻沒有為兒子保留必要的份額。
如果把兒子小霖的繼承權剝奪了,勢必讓他處于一種危困狀態(tài)。
而且丘某的父母有養(yǎng)老保險金,還有其他子女可以承擔贍養(yǎng)義務。
因此,分出一部分遺產給小霖,既符合法律規(guī)定,保障了小霖的合法權益,也不會損害丘某父母的養(yǎng)老利益。
03妻子是外姓人,但不是外人很多女人走進婚姻后才發(fā)現(xiàn),自己一心一意跟老公過日子,到頭來卻被婆家視為外人。
本案就是這種情況,丈夫立下的遺囑根本沒有考慮到妻子,處處透著對妻子的提防與冷漠。
我們經(jīng)手的離婚案件中也有很多類似的情況,有些女性當事人找到我們時,心已經(jīng)涼透了。
她們本想好好過日子,但婆家的處處算計,讓她們對這段婚姻徹底失去了期待。
公婆無非擔心兒子婚變,女方分走家產。
然而這種過分的擔心,卻讓男方的婚姻一步步滑向破裂的邊緣。
結合《民法典》的規(guī)定及立法精神,婚姻的核心是人與人的結合,不是財產與財產的結合。
夫妻之間承擔著互相扶助的義務,既是愛人又是家人。
舉例來講,如果丈夫因為意外事件成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妻子將作為丈夫的第一順序監(jiān)護人,照料他的生活。
子女成年后,父母就不再有撫養(yǎng)子女的義務,而夫妻之間互相扶養(yǎng)的義務卻可持續(xù)終生。
兩個人結為夫妻,組建家庭,就應當與原生家庭做好剝離,結合成一個新的緊致的整體。
如果說實在放心不下,那就簽訂一份婚內財產協(xié)議,把財產問題協(xié)商好,明確各自的底線,這樣也能夠有效減少不必要的糾紛。
我是婚姻繼承律師信金國,關注我,教你用法律保護自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