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規(guī)定對方不給合同違法嗎 根據規(guī)定對方不給合同違法嗎
2023-08-05
更新時間:2023-08-05 15:09:43作者:未知
?2008年,劉先生出資從羅某手中購買了一套磚混結構的簡易房屋,居住使用,一直未辦理產權證書。2016年9月12日,劉先生平靜的生活突然被打破,該房屋被街道辦組織大量人員實施了強制拆除,劉先生從執(zhí)法人員的口中得知大概涉案房屋被認定為了違法建筑,于是找到羅某咨詢,才了解事情的經過。
羅某2006年在當?shù)亟ㄔ炝丝偯娣e2353.14平方米的樓房。2016年6月21日,當?shù)亟值擂k申請城建指揮部對羅某違法建房進行查處。城管局經過立案詢問、現(xiàn)場勘驗檢查,并請阜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局、城鄉(xiāng)規(guī)劃局協(xié)助調查,認定羅某于2006年在文峰辦事處紅旗隊建設的房屋沒有辦理建設工程規(guī)劃許可證,屬于違法建設。在履行告知聽證、處罰前告知后,城管局于2016年7月20日向羅某下達處罰決定書,限其5日內自行拆除完畢,羅某逾期沒有履行。在履行了公告、催告程序后,經向區(qū)政府請示,城管局于8月5日下達強制拆除決定書,決定8月13日起組織強制拆除。2016年9月12日,城管局對涉案房屋實施了拆除。整個過程城管局和其他相關部門從來沒有跟劉先生交涉過,劉先生一直被蒙在鼓里。
強拆行為發(fā)生后,劉先生經過向律師咨詢,決定提起強拆違法的行政訴訟。
一、二審法院認為,城管局已經對羅某下達了責令拆除通知和拆除決定,履行了法定的強制執(zhí)行程序,劉先生雖然是房屋的實際使用人,但由于房屋本身是違法建設,本身并沒有辦理過戶手續(xù),也沒有產權證書,劉先生認為拆除行為侵犯自己的合法權益沒有法律依據,不予支持。
劉先生據此向最高院申請了再審,最高院認為:行政機關在處理違法建筑的法律關系中,應當針對不同情況進行相應的處置,主要分為兩種情況:一是,對于正在進行建設的違法建筑,可對違法建設者予以處罰。二是,對于違法建筑已經建成多年并已出售的情況,由于行政機關實施強制拆除時已經產生了新的權利人,即除了違法建筑的建設者外還有違法建筑的實際居住、使用人。因此,行政機關對于違法建筑采取強制拆除的處理方式實際上直接影響的是購買該違法建筑并居住使用的利害關系人,對違法建筑原建設者的影響可能已經微乎其微了。在此情況下,行政機關在作出對違法建筑的處理時,必須考慮到直接受到該行政處理行為實際影響的利害關系人的正當權益。在本案中涉及到對違法建筑的處理上,即使再審申請人沒有實際取得案涉房屋的房屋所有權證, 但其作為房屋的實際居住使用人,應當享有對涉及該房屋相關處理決定的知情權、陳述權和申辯權,這是行政法賦予利害關系人的正當程序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