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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2-10
更新時間:2023-12-10 02:19:17作者:佚名
秦皇島護照首次辦理指南
辦理條件
1、中國公民因前往外國定居、探親、學習、就業(yè)、旅行、從事商務活動等非公務原因出國的,即可憑身份證提出申請普通護照。
2、登記備案的國家工作人員、現(xiàn)役軍人還需征得所在單位同意后方可提出申請。
3、不予辦理情形:
申請人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法》第十三條、第十四條規(guī)定情形的,不予批準簽發(fā)普通護照。
《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十二條 中國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準出境:
(一)末持有效出境入境證件或者拒絕、逃避接受邊防檢查的;
(二)被判處刑罰尚未執(zhí)行完畢或者屬于刑事案件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
(三)有未了結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決定不準出境的;
(四)因妨害國(邊)境管理受到刑事處罰或者因非法出境、非法居留、非法就業(yè)被其他國家或者地區(qū)遣返,未滿不準出境規(guī)定年限的;
(五)可能危害國家安全和利益,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決定不準出境的;
(六) 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不準出境的其他情形。
《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法》第十三條 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護照簽發(fā)機關不予簽發(fā)護照:
(一)不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
(二)無法證明身份的;
(三)在申請過程中弄虛作假的;
(四)被判處刑罰正在服刑的;
(五)人民法院通知有未了結的民事案件不能出境的;
(六)屬于刑事案件被告人或者犯罪嫌疑人的;
(七)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認為出境后將對國家安全造成危害或者對國家利益造成重大損失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法》第十四條 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護照簽發(fā)機關自其刑罰執(zhí)行完畢或者被遣返回國之日起六個月至三年以內不予簽發(fā)護照:
(一)因妨害國(邊)境管理受到刑事處罰的;
(二)因非法出境、非法居留、非法就業(yè)被遣返回國的。
辦理材料
1、符合《出入境證件相片照相指引》標準的照片;
2、中國公民出入境證件申請表;
3、居民身份證;在居民身份證領取、換領、補領期間,可以提交臨時居民身份證;
4、省級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報經國家移民管理局批準的其他材料。
5、未滿十六周歲的,由其監(jiān)護人陪同,除提交上述申請材料外,還應提交監(jiān)護證明(如出生證明、戶口簿等),以及監(jiān)護人的居民身份證或者護照等身份證明及復印件;監(jiān)護人無法陪同的,可以委托他人陪同,但還應當提交監(jiān)護人委托書,以及陪同人的居民身份證或者護照等身份證明。
6、登記備案的國家工作人員的除提交(一)、(二)、(三)、(四)項的申請材料外,還應提交本人所屬工作單位或者上級主管單位按照人事管理權限審批后出具的同意辦理普通護照的意見;
7、現(xiàn)役軍人除其提交第(一)、(二)項的申請材料外、還應提交本人的身份證明(如身份證、軍官證等)及復印件,以及具有審批權的軍隊系統(tǒng)主管部門出具的同意辦理普通護照的意見。
8、換發(fā)普通護照的除提交(一)、(二)、(三)、(四)項的申請材料外,還需提交原普通護照及復印件。定居國外的中國公民短期回國申請換發(fā)普通護照的,還需提交定居國外的有效證明和暫住地公安機關出具的暫住證明。
9、補發(fā)普通護照的除提交(一)、(二)、(三)、(四)項的申請材料外,還需提交原普通護照損毀、遺失或被盜的情況說明;因普通護照損毀申請補發(fā)的,還需提交損毀的普通護照。定居國外的中國公民短期回國申請補發(fā)普通護照的,還需提交定居國外的有效證明和暫住地公安機關出具的暫住證明。
10、申請普通護照加注需提交申請表、有關證明材料、有效普通護照、居民身份證。定居國外的中國公民申請加注,還需提交定居國外的有效證明和暫住地公安機關出具的暫住證明。
辦理流程
由申請人本人(未滿十六周歲的由監(jiān)護人陪同)到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辦理。
1、申請人向公安部委托的縣級以上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提交申請材料并按規(guī)定采集指紋信息;
2、受理機構對符合申請條件,申請材料齊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向申請人出具《受理申請回執(zhí)單》;對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對不屬于本部門職責范圍或不符合受理要求的,不予受理,并向申請人說明理由。
3、審批機構進行審核,作出批準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批準的,簽發(fā)證件;不予批準的,審批機構向申請人出具《不予批準決定書》。
4、申請人領取證件。
辦理時限
1、居民在戶籍地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申請普通護照應當自受理申請材料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審批簽發(fā)并制作普通護照。
2、跨省異地申請普通護照的簽發(fā)時限為20日。
3、在偏遠地區(qū)或者交通不便的地區(qū)或者因特殊情況,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不能在上述時限內簽發(fā)普通護照的,經省級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負責人批準,普通護照的簽發(fā)時限可以延長至30個工作日。
4、公民因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可申請加急辦理普通護照。對具備下列加急事由的,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應當要求其提交相應材料,對批準的,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審批簽發(fā)并制作普通護照。
?、?因出國奔喪、探望危重病人的;
?、?前往國入境許可或者簽證有效期即將屆滿的;
?、?緊急出國出境參加會議談判、簽訂合同;
④ 出國留學報到時間臨近、行前證件遺失損毀;
⑤ 省級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認可的其他緊急事由需要立即出國出境的。
辦理費用收費標準:護照120元/本。
收費依據(jù):《國家物價局、財政部關于調整出入境證件收費標準的通知》(〔1993〕價費字164號)、《國家發(fā)展和改革委員會、財政部關于降低電信網(wǎng)碼號資源占用費等部分行政事業(yè)性收費標準的通知》(發(fā)改價格〔2017〕1186號)
辦理地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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